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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楚天外语辅导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武汉楚天外语辅导学院。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是民办高校。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办学,坚持特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以能力为本位,以就业为导向的宗旨和创新研究与实践相结合的科学方式来培养适用的高素质专业技能人才,更好的服务社会、回报社会。
第五条 学校由武汉市佳诚教育信息有限公司投资举办。
第六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江夏大道汤逊湖民营工业园。
第七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湖北省教育厅;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
第二章  学校办学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
(一)学校办学层次是高等教育非学历;
(二)学校办学范围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辅导;
(三)学校办学形式有全日制及业余;
(四)学校办学规模全日制学生1000人,非全日制学生5000人;
(五)学校招生对象全日制是具有高中学历或高中同等学历,业余学生是具有高中学历或高中同等学历、专科学历及年满16周岁的社会青年。
第九条 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第十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习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会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组成,其中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2人,教职工代表1人。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其负责人(董事长)由武汉佳诚信息教育有限公司提名,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解聘、增补董事,推选董事会负责人;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议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解聘、增补董事,推选董事会负责人;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五)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第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在董事会会议讨论的各项议题进行最终决策;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对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聘任具有提名权及否决权;
(五)对学院各项经费收支定期统筹安排,学校一切重大开支及事件(基建、长期固定资产投资、特殊人才引进及学院重大项目)须报董事长批准。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2 工作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校长(包括副校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董事会批准。学校下设行政办公室、财务处、学工处、教务处、后勤处、招生与就业办公室等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资产管理、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经费主要来源董事会成员投入和学费;同时为学校发展需要,适时引入社会资本投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在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包括税费),学校依法将与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相关材料和学校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布。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确定该年度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并在该决定作出的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的年度净资产增加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资产总额。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 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学校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教师进修和参加业务培训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权益。学校为受教育者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第六章 学校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申请终止:
(一)本校完成办学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学校申请终止,需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补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终止后 15 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校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校章程修改的程序由学校董事会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学校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登记及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18年8月10日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武汉楚天外语辅导学院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