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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楚天外语辅导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来源:未知 日期 2018-02-09 17:22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并逐步完善我院教学督导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和提高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精神和学院实际校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依据高等教育的规律和对高等教育的要求,对影响和决定人才培养质量的主要因素,如教学目标、教学计划、教学管理、教学过程、教学保障等开展不定期和阶段性的检查、监督、评估与指导,总结经验,反映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院建立教学督导室,由若干名专职和兼职督导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督导室在主管学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各院、系(部)建立相应的教学督导小组,聘请2-3名兼职督导员。督导小组由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
  第四条 督导室的职责
  1、召开督导工作会议,研究不同阶段督导工作的任务与要求,制定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协助教务处组织并实施对教学及教学工作的检查、评估与指导;
  3、适时向教学有关部门了解、索取教学活动信息、资料和文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导人员听课,深入教学现场了解情况,检查教学进展情况;
  5、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进行个别访谈,收集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信息,提出对教学及教学管理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6、指导院、系(部)教学督导小组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7、做好督导室基础工作建设,完善督导工作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 督导员的聘任

  第五条 督导室成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提出,经征求有关部门和领导意见后,由校长聘任,并颁发督导员证书,聘期一般为二年,可连聘连任。院、系(部)督导员由院、系(部)聘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可从离退休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在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中聘任,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教学督导员应热爱教育事业,拥护并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治学严谨、工作认真、处事公正、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有较丰富的高等学校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熟悉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要求,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有一定的研究和了解;身体健康。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职责与权力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职责
  1、对各教学部门和个人执行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及本校有关教学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的质量进行检查,提出评估与考核意见,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咨询和指导;
  3、参与对院、系(部)的教学质量评估检查;
  4、参与对教师的考核工作;
  5、及时反映有关教学及教学管理的情况,提出解决问题、改革教学与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6、对教学和教学管理中出现的带倾向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的权力
  1、根据需要,可随时查看有关教学部门与教师个人的教学文件资料和教案;
  2、可在不通知授课人的情况下,到课堂听课或到现场查看教学环节的教学情况;
  3、根据需要,可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教学和教学管理情况;
  4、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反馈检查评估信息,提出指导性建议;
  5、参加与教学有关的教学工作会议。

第五章 教学督导员待遇与考核

  第九条 专职教学督导员受聘期间享受学校相应待遇;兼职教学督导员完成规定的教学督导任务,每学期给40个标准学时报酬的兼职补贴。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的考核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并接受群众监督,不称职的予以解聘;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院、系(部)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接受教学督导,主动配合和协助教学督导室做好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本例条解释权属学校。  

编辑: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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