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成人学士学位:
1. 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 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 课程考试成绩(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自考生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其他类成人教育(函授、脱产、业余、夜大等)毕业生课程(含毕业论文)考试成绩均在 75 分以上(含
75 分);
4.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自学考试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 70 分以上(含 70 分),且单科成绩
不低于 65 分;其他类成人教育(函授、脱产、业余、夜大等)
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成绩均在 75 分以上(含 75 分); 5.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
(1) 非英语专业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须参加全省或我校或我校参加的湖北省高校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联盟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在 425 分以上(含 425 分)、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成绩合格,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英语(专升本)】考试成绩达到 65 分及以上者;
(2) 英语专业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须参加全省或我校或我校参加的湖北省高校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联盟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第二外语)且成绩合格,或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参加大学日语、大学法语、大学俄语四级考试合格,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外语考试成绩达到 65 分及以上者;
(3) 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士及以上学位者,申请成人学士学位时其外语成绩视为合格;
(4) 外语成绩有效期为学生本科阶段在籍学习期间。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为教育部学籍注册的入学日期起至毕业时间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为考籍注册时间起至毕业时间止。
6.考试无舞弊记录,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的三门学位课程由继续教育学院制定的专业教学计划中明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三门学位课程成绩以湖北省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为依据。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 个人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及上交相关材料;
时间:6 月份毕业学生(自考)和 7 月份毕业学生(成考生)申报时间为当年 10 月;12 月份毕业学生(自考)和 1 月份毕业
学生(成考生)申报时间为第二年 5 月。
2. 继续教育学院审查资格,整理申请材料,汇总数据;
3. 省学位办审核;
4. 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往届成人本科毕业生没有授予学士学位者,不再补授。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解释,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3 年 6 月 14 日学校印发的《湖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校教字〔2013〕1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