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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楚天外语辅导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教务部 日期 2018-03-06 23:11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改善教师队伍职称结构,参照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三条  教师职务评审遵循“坚持标准、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以思想品德、教学水平、学术成果和工作实绩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只限于在学校内部执行,即:教师的评聘职务在学校内部认可,享受国家专业技术职务的同等待遇。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可实行“低职高聘”、“高职低聘”。教师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自有专、兼职教师。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教师的基本任职条件 1.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具有相当业务水平,能认真履行任职职责,团结协作,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种公益活动;4.通过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计算机水平考试(获得计算机二级证书者免试);5.通过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英语水平考试(非英语专业获公共英语四级证书,英语专业获专业英语四级证书者免试),其它语种参照英语标准;6.身心健康。
第七条  助教任职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或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达到规定的教育教学效果,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在合格以上。
第八条  讲师任职条件
1.本科毕业后担任助教职务满四年,或获得硕士学位(含研究生课程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担任助教职务满两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2.承担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并完成相当于年均30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均在良好以上,并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质课或在教学竞赛中获奖。
3.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科研和技术开发能力,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设计方案、艺术作品或出版著作。
4.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技术应用能力,胜任所教课程实践环节的教学工作。
第九条  副教授任职条件
1.任职年限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 任讲师职务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任讲师职务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任讲师职务五年以上。
2.公共基础课教师年均完成280标准学时工作量,主讲1门以上课程,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二次被评为优质课或在教学竞赛中获奖。专业课教师年均完成260标准学时工作量,主讲2门课程,并主持实验室建设,独立开设1门课程的实验课,或独立指导1门课程的实践教学,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二次被评为优质课或在教学竞赛中获奖。兼职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应不低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3.指导青年教师1名 ,或主持本门课程的课程建设,或承担教学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过专著、编写过本专业教材(如主编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7万字;如参编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2)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3)获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4)承担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并担任项目主持人。
5.具有较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实践教学经验丰富,在实训、实习、实际操作等实践教学中注重学生技术应用能力的培养,效果较好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非教师系列)任职资格或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或已取得相关专业国际认证。
(2)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或重要项目可行性报告两篇以上(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采纳)。
(3)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引进、开发或新技术成果的转化、推广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通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4)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 提出创见性的建议被采纳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的影响,通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5)主持过实训基地(含实训室、车间、厂、场,下同)的建设、改建或改造,制订并熟练掌握实训基地的实训操作规程。
(6)主持过实训项目的研究、设计 、开发工作,所开发的实训项目设计合理、对培养学生技术应用能力有新意,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条  教授任职条件
1.任职年限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并任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三年以上,并任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 并任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
2.公共基础课教师年均完成260标准学时工作量,主讲1门以上课程, 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二次被评为优质课。专业课教师年均完成240标准学时工作量,主讲2门课程,并主持专业实验室建设,独立开设1门课程的实验课或独立指导1门课程的实践教学,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二次被评为优质课。兼职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应不低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3.主持本专业的教学研究,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4.指导青年教师2名或主持本课程的课程建设。
4.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并有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主编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如无专著或教材,需发表具有上述水平的论文5篇以上)。
(2)获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3)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获国家社会科学奖及获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5.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非教师系列)任职资格。
(2)通过处理重大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重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
(3)主持推广、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技术问题,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主持 2个以上实训基地的建设、改建或改造,并制定实训基地的实训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实训基地的功能、维护、保养及安全技术。
(5)主持过2个以上实训项目研究、设计、开发工作。
第三章  评聘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委员会。由校党政领导、教务处、人事处及各院、系(部)等部门负责人及专家代表组成,校长任评聘工作委员会主任,下设评聘工作办公室,由人事处行使办公室的职能。校评聘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评审教师任职资格;教师岗位聘任;教师职务晋升;其它聘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院 、系(部)成立评聘工作小组,由院 、系(部)党政领导、专家及教职工代表组成, 院、系(部)的行政负责人任主任。评聘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进行初评;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需要对向校评聘工作委员会推荐所属教师担任相应专业职务;提供评聘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评聘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应聘教师应在当年的9月份前向院、系(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长江职业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申请表》;
2.工作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提交本人聘任后开展工作的思路与预期实现的目标、能承担的课程、三年内的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应聘教师在所在院、系(部)公开述职,并展示业绩成果。
第十五条 各院、系(部)评聘工作小组根据聘任条件、岗位职责、任期目标等对申报人进行初评,并根据学校分配的申报名额,于10月底前向校评聘工作委员会推荐各级职务的聘任人选。
第十六条 校评聘工作委员会按照《长江职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委员会章程》进行评审,申报讲师以上职务者,要在校评聘工作委员会进行答辩,评审结果于11月底前报校党委批准,其间将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
第十七条 人事处负责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约,聘期一般为三年,聘约中应明确规定聘期内履行的岗位职责和完成的具体任务。
第五章  聘后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业务档案建设。受聘人员的业务档案建设是聘后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校评聘工作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受聘人员的业务档案,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严格考核,动态管理。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年度考核由各单位负责,聘任期满考核由学校评聘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并作为职务晋升和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解聘
聘期内受聘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1.被撤消或丧失教师资格;
    2.不履行聘约;
    3.聘期内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4.因教学事故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者。
    第二十一条 低职高聘。教学质量和综合考评优秀、科研成果突出的拔尖人才,经审核已具备担任高一级职务的任职条件,岗位又急需的可破格聘任。在聘期内享受高聘职务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二条 高职低聘。未被聘任到已具有的职称相应职务岗位的人员为高职低聘,在聘任期间享受低聘职务的岗位津贴。
第六章  聘任监督
第二十三条 评聘工作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不得借机打击报复、营私舞弊。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受理有关聘任工作中的检举、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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