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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楚天外语辅导学院章程的公示
来源:学院办公室 日期 2024-03-12 15:14 点击:
    为规范学校管理,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经武汉楚天外语辅导学院第五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武汉楚天外语辅导学院章程》,现公示如下:
      公示时间从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22日。若有异议,请向学校办公室反映。 
      联系电话:027-87593800 
      附:武汉楚天外语辅导学院章程
    武汉楚天外语辅导学院
       2024年3月12日   
武汉楚天外语辅导学院章程
序   言
  为规范学校管理,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汉楚天外语辅导学院
  第二条  学校名称:武汉楚天外语辅导学院
  英文名称:WUHAN CHUTIAN FOREIGN LANGUAGE TUTORIAL COLLEGE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江夏大道汤逊湖民营工业园,为学校法定注册地址。
学校可视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校址。
  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武汉市佳诚教育信息有限公司
学校性质: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
学校登记机关:湖北省民政厅
  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定位、层次、规模、人才培养目标
办学层次:高等教育非学历教育
办学范围: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辅导
办学规模:全日制学生2000人、非全日制学生10000人。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基础知识牢,专业
能力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办学校训、办学理念
  学校校训:慎思 睿取 诚朴 笃行
  办学理念:传承拓新、质量为本、特色发展、开放融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起政治核心和参与重大决策事项、监督保证作用,负责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校长在董事会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受教育、教学、科研、文化、国际交流、社会服务、行政和财务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学校法
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九条  董事会组成
(一)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二)学校董事会由五人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长由学校举办方提名,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批准产生,董事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董事会成员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成员由举办者推荐提名产生。
(四)董事会成员名单和变更后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董事会成员任期
(一)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因故在任期内辞去职务的,应由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程序、任职要求进行增补,增补董事任期不得超过原董事任期。
(二)学校举办者依法变更或调整时,原举办者推举的董事资格自动终止,由新的举办者推选董事。
(三)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和教职工代表董事离职时其董事资格自动终止。
(四)学校董事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学校校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聘任或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订学校章程及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修改董事会章程;表决对董事长、董事的任免。
(四)确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拟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学校专业设置和办学规模;筹集办学经费,落实办学条件,审核财务年度预算、决算;决定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大宗物资采购和处置方案; 
(六)决定学校的管理机构设置、用人编制和工资标准。 
(七)拟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须有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二)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例会2次,经1/3及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三)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会议研究关于变更举办者,聘任或解聘校长,修改董事会章程,审定和修改学校章程,学校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年度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人员同意后方可生效。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须书面表达其意愿,否则视为弃权。
(四)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和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记录和决议上签名并存档。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当场在记录和决议上对其会议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三条 董事长经董事会授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经董事会同意以董事会名义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以法定代表人名义对外开展的活动;
(五)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规范学校运作,更好保障各方权利主体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依法设立监事会。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组成
(一)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由学校举办者、党组织、教代会分别推荐,监事会成员从本校有较高群众认可度的正式员工中产生,其中教职工代表由教代会选举产生,比例不得低于1/3;非教职工代表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监事会成员必须包括党组织代表。学校现任董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二)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年度召开1至2次会议,会议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能通过;
(三)监事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教学、财务状况。 
(二)对学校董事会成员和二级学院、职能部门负责人履职情况、学校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校纪校规的董事和二级学院、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免职的建议; 
(三)当董事、校长、常务副校长、副校长、董事会秘书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长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五)向董事会提出有关提案;监督董事会重大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或接受董事会委托督促检查学校重要工作的推进情况;
(六)行使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二)监事会议事范围:对学校董事会决策、办学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学校中期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执行情况等提出意见。 
(三)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后由校办公室存档。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决策、校长行政、党委保证、监事会监督、民主管理的治校方针。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运行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在70岁以下。校长由董事会聘任,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立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相关工作;副校长及中层正副职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聘任和免职。以上所有人员均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校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学校其它管理人员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名、校长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校长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学校章程行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的职权: 
(一)全面主持学校的工作,对董事会负责。主持校长会议和校长办公会并组织落实校长办公会决议;。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执行财务预算和制订学校规章制度。 
(三)向董事会提出办学重要建议议案;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四)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聘任和解聘除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外的、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名的其他工作人员。
(七)制定学校工资标准方案和教职工工作考核与奖惩方案提交董事会审定。
(八)制订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执行学校财务预算和提交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向董事会会议提交上一学年度学校工作报告;
(九)代表学校对外出席会议、开展交流与合作;
(十)学校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校行政、校党委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实行交叉任职。 
学校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议事规则执行。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在研究党务工作时由党委书记主持,研究行政事务工作时由校长主持。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经学校党委(支部)会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 党群组织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武汉楚天外语辅导学院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湖北省人力资源中心党委。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支部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在学校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并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保证作用;在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中起监督作用;督促落实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领导校党群团体和其他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和党组织、党员的教育管理,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保证政治方向,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常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常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群组织、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学校健全党群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配备,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经费,保证党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为学校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不断提高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与决策。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经费使用
  第三十三条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举办者投入、学费及培训收入等;同时为学校发展需要,适时引入社会资本投入。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备和物资的采购和管理。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属于学校所有,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出卖、转让和抵押或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学校收费项目标准由学校制定,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学校其他服务性收费标准,根据地方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采取公开公示自愿原则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和年度预、决算制度。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核,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披露审计信息。
  第四十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在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包括税费),学校依法将与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相关材料和学校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学校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年度亏损。 
(二)提取学校储备基金、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上述基金的比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无明文规定的由董事会决定。 
(三)偿还学校的负债。 
(四)举办方的合理回报。 
  第六章 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学校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重视教师职业生涯发展,建立教师发展制度,分类建立人员培训体系,为教师开展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相应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把师德表现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的首要要求,强化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考察,将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教职工除行使校内申诉权外,还可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校为受教育者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考籍)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权益。学校为受教育者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第五十二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专业知识、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成绩转免考手续;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在相关专业学习,修业期满时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由主考学校颁发学历证书或结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主考学校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对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对学校及上次有关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按照相关处分申诉处理程序进行申诉。
  第七章 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六十条  学校终止前,应依法组织清算。
学校自行决定终止的,由学校董事会成员组成清算组,董事长为清算组召集人;由审批机关依法撤销时,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而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工。
  第六十二条  对学校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15 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校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董事、监事、校长、教职工及受教育者均受本章程约束。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中有关内容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董事会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学校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公示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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